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内进行建设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开发区内新建成或扩建项目的工程设计,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规划处)审查批准。工程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及组织施工。
第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及内资企业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取得下述文件后方可开始委托设计: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资企业投资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提交项目建议书;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提交投资计划书);
(二)环境保护审批表;
(三)预拨地通知书及五百分之一地形图;
(四)能源已落实的证明。
第五条 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但须报规划处对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规划处应在七日内对设计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方可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并应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
(一份) 报规划处备案。
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及天津市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作出后,建设单位应将其一式八份报送规划处(特殊项目份数另定),由规划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审查。
初步设计未经审批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不得作施工图,银行不得拨款,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初步设计未经审批即行施工的单位,其设计视为无效,其施工按违章建筑处理,建设单位须重新按本规定进行初步设计报批,其由此受到的损失自行负担。
第七条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能满足项目招标、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和施工准备等要求,建设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文字部分
一 总论(含工厂概述,设计依据,设计基础资料等);
二 工艺流程及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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