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就如何贯彻落实好这一对深圳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条例,市节水办、建设局、贸工局等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提出了今后将实施的一些与企业、市民密切相关的具体政策措施。
新建工业区必须实行分质供水
在水资源综合利用方面,市节水办表示,将研究出台中水利用和污水回用政策,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鼓励全社会使用非传统水资源,凡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的一律免收排污费。
按照建设绿色建筑要求,市节水办将与其他部门统一协调,把节约用水、中水利用、污水回用、雨水利用纳入基建管理程序,从2007年起凡是新建项目,实行以下制度:一、必须实行雨污分流;二、鼓励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及器具;三、必须制定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措施,雨水及中水基本满足区域内园林绿化及冲厕用水需求;四、新建工业区必须实行分质供水,配套建设污水回用或海水利用管网系统;五、新建公园绿地、景观、道路浇洒等用水一律从中水利用、污水回用、雨水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渠道解决,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批准用水计划,现有的公园应逐步改造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建设3~5个水景公园;六、位于河流中上游的新建污水处理厂一律一步到位,出厂水水质达到回用标准,用于河道景观补水、市政和城市杂用水等。
我市海洋资源丰富,节水办提出可采取措施,争取上一些海水淡化项目,力争到2010年,海水直接利用规模从现在的71亿立方米/年达到90亿立方米/年,2010年海水淡化规模达到5万立方米/天以上。
2010年新建建筑一半要用太阳能
结合市人大正在审议的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子条例之一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市建设局从建筑节能方面,提出了近几年要达到的循环经济指标。包括:到2010年,我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实现节能50%的目标,并启动节能65%的工程试点与示范;“十一五”前三年内,所有新建建筑全面严格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的规定,研究并执行建筑能耗标识制度,后两年内,推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65%的第三步节能目标,特区内20%的新建建筑达到节能65%标准的规定;既有政府机构及其财政支持单位50%建筑物完成建筑节能改造,节能率不小于30%;既有公共建筑20%完成节能改造,节能率不小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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