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建管〔2006〕44号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就位以来,我区一直未进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因此,我厅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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