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材网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行业新闻>政策法规>文章内容
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诚信建材网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12-27





关于转发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藏建管〔2006〕44号


各地(市)建设局:


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就位以来,我区一直未进行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因此,我厅定于2006年7月1日7月30日对全区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重新就位。请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相关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初审工作,并督促本辖区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时参加资质重新就位。凡未按时参加资质重新就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上一篇:《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新法规获通过   下一篇:全国首个地产调控落实细则出台10项新政限楼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