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 企业必须做到在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禁止一切明火作业,并停止与涂装作业相抵触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为涂装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服装,配备头部、眼睛、皮肤及呼吸系统的防护用具,并按要求穿戴。严禁涂装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和带铁钉鞋等进入涂装作业防火区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严禁涂装作业人员携带打火机、火柴、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器具、对讲机、手机、BP机、非防爆的照明设施等引火物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
第二十四条 涂装作业结束后,未经测爆或测爆不合格,企业不得允许任何人进入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和防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不得撤掉禁火警戒标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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