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条 企业的涂装作业必须实行安全确认制度。企业在涂装作业前,必须对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危害辨识和评价,确定确认的内容和等级,必须按照不同内容和等级分别确定企业(施工单位)、车间、工段、班组和个人以及部门安全确认的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涂装作业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按各自的责任分别进行安全确认,并履行确认手续后,方可进行各项涂装作业。
第十二条 企业(施工单位)在涂装作业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涂装作业从业人员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要尽快排除,并及时报告,待整改后,方可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周围及登船口处设置醒目的船舶涂装作业示板,注明涂装作业的时间、部位、人数和现场负责人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企业在涂装作业的生产组织上必须限定作业人数。每个舱室的作业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五人,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九人。 第三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对涂装作业使用的涂料、溶剂等危险化学品实行上下船登记制度。涂装作业完毕,必须将剩余的涂料、溶剂、废弃物等从作业区域中全部清理出去,存放到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在涂装作业区域周围确定防火区域并悬挂明显的禁火警戒标志,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涂装作业前必须按国家《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1995)标准的要求,制定有限空间涂装作业的通风工艺标准,并进行通风设计。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使涂装作业防火区域内的照明及所有电气设施、喷漆设备达到整体防爆、防静电要求。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对空气中含氧量进行跟踪检测,必须按设计部门的通风设计保持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内的良好通风,保证有限空间的含氧量控制在18%—21%之内,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对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内的可燃气体进行跟踪检测,必须按设计部门的通风标准要求保持涂装作业施工区域内的良好通风,保证有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10%,否则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直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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