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船舶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燃爆和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全市船舶修造企业涂装作业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所有从事船舶修理和建造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涂装作业是在船舶修理和建造中密闭舱室内的喷漆、涂漆、脱漆、化学除锈、化学清洗、装修、装潢、粘合作业等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作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高度重视涂装作业的安全管理,为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涂装作业的规定、标准和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生产特点,组织制定涂装作业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六条 企业的项目经理(主管监修师、监造师)是修造船舶的生产组织者,也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涂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 企业必须制定涂装作业防止燃爆和中毒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将涂装作业外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一定资质的涂装作业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和从事涂装作业的施工单位的涂装作业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必须经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授权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安技、消防等监督管理部门对涂装作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作业和提出限期整改的指令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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